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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案”切不可快刀斩乱麻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红茶 编辑:胡弋 2015-01-14 11:06:2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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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瑶告于正,一度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事件之一。尤其在一审判决之前,国内108名编剧发表联署声明声援琼瑶,更让人觉得被告当真罪不可赦,恨不能斩立决。
  
  舆论的急切,一方面固然是被自己的“正义感”鼓动,另一方面,也不排除看客心理作祟,巴望高潮早点到来,尘埃落定之后再去围观别的焦点事件。至于结案之后有什么样的影响,那不在看客们考虑之内。借用那句来自法国的名言:我爽过之后,哪管洪水滔天。
  
  有趣的是,原告代理律师乐得顺水推舟,信誓旦旦对媒体表示案件将在(2014)年底之前判决,虽然在庭审当中遭被告代理律师抗议,但审理节奏诡异地与原告方“期望”一致。
  
  笔者不是阴谋论者,不屑于对审判有任何捕风捉影的猜测。何况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环节。但“琼于案”很复杂,对国内文艺创作影响深远,一定要谨慎对待,切不可迫于舆论压力,快刀斩乱麻。否则,快而失当,谬种流传。
  
  “琼于案”一审中有几个支撑判决的关键数据,不得不重提。
  
  电视剧《宫锁连城》全剧大约有1000个桥段,琼瑶诉其有21个桥段涉嫌侵权《梅花烙》(究竟是侵权《梅花烙》的小说?剧本?还是电视剧?笔者研读了好几遍资料,依然有点没把握,固以“梅花烙”三字统称),最终法院认定9个桥段相似而侵权,进而判决《宫锁连城》侵权,进而判决被告道歉、罚款、停播。
  
  这个论证过程和判决结果实在是太容易仿效了。笔者不妨模拟琼瑶的方式替施耐庵先生来推演一次“侵权控诉”:
  
  原告:施耐庵(虽然罗贯中等先生对拙作《水浒传》也有润色和重新编排,但他们尊重我是个老人,皆自愿放弃著作权,不信你去问。)
  
  被告:高文秀、李文蔚、李致远、金庸及无名氏若干。
  
  五名被告分别在其作品《双献功》、《燕青博鱼》、《还牢未》、《天龙八部》中盗用《水浒传》经典桥段“英雄杀嫂”。
  
  桥段俱包括9大核心情节:1、兄弟重逢(弟弟是英雄);2、叔嫂相见;3、嫂子喜欢上小叔子(言语或身体挑逗);4、弟弟拒绝嫂子的诱惑;5、嫂子转而与别的男人私通;6、嫂子有离间和陷害英雄兄弟的行为;7、英雄弟弟找到嫂子的奸情证据;8、英雄弟弟审讯嫂子;9、英雄(或与哥哥一起)杀死嫂子。上述5被告的作品在涉嫌抄袭桥段中均和我的作品有实质性相似!
  
  请求法院判被告在京城东门张榜道歉、赔款2000万纹银,收缴焚毁涉案剧本小说。另还有不法出版物(因无作者畏罪不敢署名)《三虎下山》、《闹铜台》、《替杀妻》等亦盗用我杀嫂桥段,盼法院查明绳之以法。老朽感激涕零。
  
  当然,以上纯属笑谈,施耐庵等先生不可能从坟墓里跑出来讨说法,我们更不会真认为金庸先生的借鉴有何不妥。但是,古人不做的事,今人未必不做。北京三中院对“琼于案”的判决提供了出现这种局面的法律依据和支持,更给人以名利的追逐动力!
  
  如果以正义的名义,挑起一个侵权诉讼案,既可以出名,又可能获利,何乐而不为?
  
  略懂文艺理论或者大致有过一定阅读量的人都知道,自芹溪以降,莎翁之后,中外文学作品中很多都能依稀看到互相的影子。文艺创作过程是无形的,借鉴和侵权往往只是一线之隔,甚至互相浸润,很难区分。反映到法律上,大致就是所谓思想和表达的区分。
  
  如果法院忽略文艺创作的特有规律,机械照搬法律条文,则有可能无意打开潘多拉之盒。一方面不排除有些成名者利益套现,垄断创意,甚至联合实行创作霸权。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想出名者按图索骥,在成名作品中寻找“涉嫌抄袭”的桥段,以正义之名行私利之实。若真如此,文艺界人人自危,仿佛处处是雷区。即使那联署的108名编剧,他们的作品恐怕也难免受池鱼之殃。假若天下作家编剧群起而“诉”之,想必定非法官之所愿。
  
  从另一个角度看,文艺作品不同于现实工业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并无强烈的排他性。一部手机,你模仿了我的外形和功能,并且推销给用户,那必然在一定时间内导致这名消费者不可能再来购买我的产品。这种侵权带来的损害是直接和可量化的。但是文学作品不是这样。一本小说,你借鉴了我的作品中一些优点,另起篇章,固然会吸引喜欢你的读者,但这些读者大约不会因为看了你的书就不来看我的书——只要我的作品足够优秀。
  
  正是借鉴和模仿的存在,让读者不但可以欣赏多样化,还能品鉴优劣,去伪存真,人类精神的宝库才会丰富而殷实。
  
  当然,谈论这一切的前提是反对抄袭。问题是,北京三中院对“琼于案”被告的判决又偏偏不是抄袭,而是判他侵犯了改编权和摄制权。笔者认为,文艺创作倡导原创性,更多的还是要存留在弹性相对较大的道德层面比较好。法律强力介入,非黑即白,看似公允,其实可能会对更大群体(文艺作品的受众)造成更大的伤害。
  
  一千多年前,李白写下“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颢题诗在上头”,这是一种惺惺相惜、高手自重的情怀。这种情怀和自律,靠法律崇拜是带不来的。假若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麻纱,法律图痛快来个快刀斩乱麻,只恐怕“万马齐喑究可哀”。琼瑶和于正的利益纠纷,终究是个人和小团体在短期内的利益之争。法律需要慎之又慎。
  
  文化人,要有品格。文化圈,要有包容。掉到孔方寸地,打得不可开交,还要法律动刀,真是斯文扫地,贻笑后人。琼瑶于正,彼此彼此。(文/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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