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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于案律师建议成立“版权鉴定委员会”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沈参 编辑:胡弋 2015-04-13 14: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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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4月1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沈参)4月8日,被称为中国文艺版权第一案的“琼于案”二审开庭。这起2014年最为公众瞩目的编剧纷争再次引发关注,在庭审现场,双方展开热烈争论,但始终没有达成调解结果。近日,上诉方律师代表之一、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向农在接受采访时直言,一审要求停播电视剧《宫锁连城》不合理。

  李向农认为,一审认定《宫锁连城》只有9个桥段是相似,与整部剧900个桥段相较比例很小,“一部剧是共同智慧的结晶。如果仅因为编剧环节出现如此低比例的相似而轻易判决停播,实质上将编剧的著作权利无限扩大,必然造成其他领域演职人员利益受损”。在他看来,这样加大了制片人的投资风险,“如果制片者本身未参与编剧创作工作,仅是购买了成熟的剧本,显然制片者对剧本侵犯原作品改编权既不知晓也未参与,制片者依照法律的程序对最终被认定为改编的作品进行摄制,不应当认为侵犯了原作品的摄制权,因此不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历经一年的琼于案即将结束,但在影视圈里关于抄袭的纠纷依旧没有停息,李向农也坦言,目前在影视界知识产权存在不少的漏洞,并建议建立“版权鉴定委员会”,“我们建议投资者、编剧等协会应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立有关的版权鉴定委员会,在剧本购买阶段,编剧或者投资者可以事先将剧本提交进行事前审查。如果委员会认定存在相似的桥段,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再继续投资,损失由编剧承担。如果剧本审查不存在相似桥段的,投资者可以进行进一步投资。对于编剧而言,这也会构成一种有效监督,有利于行业规范的形成”。

  针对其提出的问题,记者也联系到了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在他看来,“停止播出电视剧”关键在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这一项有些复杂,要看法律怎么来认定,停止侵权行为是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一种更正方式,琼瑶方面的意思应该就是:你既然侵了我的权,我就要求停止播出。这个也是合理的”。关于侵权比例的问题,他认为要看具体情节的作用,“得看这9个桥段在其中所处的位置、重要程度,是否是人物主线、发展脉络,删除掉这9个相似情节,故事是否能完整成立”。

  至于四家投资方的连带责任,张鹏认为这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目前影视圈里的确存在几家公司联合署名但是并没有参与改编的情况。但是这个得有相关证据来证明有没有在作品改编过程中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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